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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上淫秽色情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30号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象带50至100张(合)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合)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象带100至200张(合)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合)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10至20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0000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一)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象带250至500张(合)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至1000张(合)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至1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至50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象带500至1000张(合)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至 2000张(合)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至 2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0至100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至2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50至100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30号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参考要点:
  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若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应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以牟利为目的,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摘自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20号案例)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